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

救護車的收費標準

ambulance01 現在回想父親在中秋節當天從醫院回老家,救護車上配備司機一名及救護技術員一名,車程約30分鐘,公里數約為20.2公里(用Google map 計算),救護車收了我們 NT2,300元,另外救護車的司機及技術員各要了一個紅包 NT600 x 2 (共 NT1,200),所以合計花費 NT3,500元。

下面的標準是我再網路上找到的救護車收費標準,如果按照這著標準來計算我的例子:

救護車費用:500 + (20.2-5) x 2 x 20 = 1,140元
自動呼吸器:1,000元 (這個似乎有點貴)
救護技術員:300元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合計:2,440元

所以收 NT2,300 應該還算合理。

另外,因為是載運即將往生的病患,而且還要執行移除氧氣罩的程序,病患很有在行車途中或是氧氣罩拿掉之後立即死亡,所以給救護車的司機及技術員紅包應該也無可厚非,只是給多少就因人而異了,我們是直接問紅包要多少,對方回答NT500~600。

就我查到的資料,以下每個縣市的收費價碼稍有不同,一般來說北部縣市較南部縣市要貴,而台北市及高雄市似乎最貴。

ambulance_fee

附註:
一、 本標準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。
二、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,救護車執行勤務得收取費用範圍如下:
(一) 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。
(二) 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
三、 本標準係規範醫療、護理、民間救護車機構救護車收費,其他事業機構或公益團體奉准設置救護車者,如有收費,應依本標準辦理。
四、 設置救護車機構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,應摰給收據憑證。
五、 費用由救護車派出機關開立收據,交病人或家屬收執。
六、 隨車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,無醫護人員簽字者,不得收費。
七、 如有特殊情形之收費,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。
八、 消防、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之救護車得以不超過本收費標準原則下,依程序報准收費。

下面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一些關於救護車的收費標準:
台南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
http://www.bamboo.hc.edu.tw/~b94a0064/chen/no4/no4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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